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唐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楊惟智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張矞婷
許嘉紋
參加人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張麗善
參加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代表人 沈暉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雲林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申請收回被徵收之土地(○○縣○○鎮西岐段376地
號土地)係參加人雲林縣政府報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7年10月7日七七府地四字第158087號函核准徵收,需用土地人為參加人○○縣○○鎮公所。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縣○○鎮公所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另本院認參加人雲林縣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楊蕙芬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