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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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10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6│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7│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8│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9│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10│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