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997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ALWODANNALYNSALIDA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ALWODANNALYNSALIDA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6,210元,到期日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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