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級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被告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