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廖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太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82,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