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碁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