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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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 竹東 簡字第1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本
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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