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 竹東 簡字第1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