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