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日連續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九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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