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5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群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冠群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隱私權,對告訴人之使用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92號
被 告 陳冠群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群(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10時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3樓3B室內,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劉志浩(越南籍)之同意,即擅自翻越窗戶進入劉志浩之3A室住處內。嗣劉志浩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志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冠群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志浩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擷圖4張、現場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