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許威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