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共有物分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6號上訴人 張信國
張智欽 張福壽 張月娥 張勝 張武勇 張美慧 張美櫻 張興雄 張興源 張興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欽星 等人間共有物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被上訴人 張金木張水返張銘欽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張金木〔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7年6月25日死亡、張水返(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7年10月16日死亡、張銘欽(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7年11月11日死亡等情,有其等3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兩造個人戶籍資料卷第35頁、第37頁、第129頁)。嗣經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以院彥民團107重上更二146字第1070023619號函請上訴人於函到20日內陳報張金木、張水返、張銘欽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該函並已於107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情,亦有本院前開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53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5日內補正張金木、張水返、張銘欽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彥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