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準共有物分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371號上訴人w○○
甲宇e○○甲g○p○○甲A○申○○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被上訴人f○○
甲丙○黃○○甲j甲宇義甲C○乙丑玄○○甲辰○A○○辰○○甲卯○甲I○m○○甲辛○法定代理人甲申○被上訴人辛○○
3樓庚○○壬○○癸○○子○○
1號2樓甲U○甲y雄甲未祥甲未全甲巳○甲乙○甲午○甲子○甲癸○甲E○H○○F○○I○○N○○M○○R○○甲h○乙癸○甲天甲宇凱甲 宇嘉 甲宇銘午○○巳○○甲t○U○○甲S○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甲b○被上訴人甲丑○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Q○○被上訴人亥○○
弄46號甲z○乙寅乙丁○甲未火甲未天甲e○甲d○甲c○j○○(即 張阿桂 之承受訴訟人)l○○(即張阿桂之承受訴訟人)W○○X○○甲J甲L乙丙○乙壬○
34號5樓甲甲Y○○
4樓Z○○甲寅○甲宙○乙甲○B○○○○○○n○○k○○己○○S○○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m○被上訴人y○○
甲壬○甲己○甲N○甲未風h○○酉○○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甲未波 被上訴人甲H○
乙辛○甲庚○甲B○乙子○甲O○甲i○甲Q○
9號O○○甲戌○甲酉○甲K○甲地○寅○○D○○T○○甲v○K○○E○○M○○z○○甲x○甲R嶺乙乙○甲e○(即 張鉄園 之承受訴訟人)x○○(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甲a○(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甲f○(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張 鄒秀英 (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乙壬○(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r○○(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V○○(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甲F○i○○甲W○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卯○
戊○○甲R福乙己○s○○甲l○甲p○甲n○甲o○甲w○甲u○g○○u○○t○○宇○○甲V○o○○兼上十五人訴訟代理人甲k○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s○
地○○J○○F○○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戌○○
乙戊○甲R甲M甲亥甲Y○甲Z○甲X○甲q○甲r○v○○甲R得甲G○甲D○甲未C○○甲丁天○○甲y甲Tb○○c○○d○○兼上十九人訴訟代理人甲黃○
45號被上訴人G○○
L○○甲P○丁○○丑○○P○○宙○○甲戊○未○○乙庚○q○○k○○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卯○○
甲玄○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a○○
1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準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加「被上訴人 張鄒秀英 (即張鉄園之承受訴訟人),住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已記載張鉄園死亡,由甲e○、x○○、甲a○、甲f○、張鄒秀英聲明承受訴訟,惟判決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張鄒秀英為本件被上訴人,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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