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號抗告人 陳妙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有關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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