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昆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其更名後之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