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王若伃 被告 林秀玲
阮佳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一一0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