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壹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捌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