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章選任辯護人廖德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