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黃震宇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被告 楊文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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