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訴人 林文斌 被上訴人 鄭韻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萬9780元(計算式:
13萬1000×60.38=790萬97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