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丙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7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
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5、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3、4、6、7部分係加入同一詐欺犯罪集團,犯罪時間均在109年8月至9月間,顯均屬同期間內所為,檢察官割裂起訴,始而分別審判,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全無影響,是本院於定刑時應一併注意受刑人此部分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罪名及罪質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另再審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無回覆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子彈罪業務侵占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間某日起訖109年6月3日止109年7月2日109年8月30日,2次109年8月30日,2次109年8月31日,2次109年9月5日,3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492號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811號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578號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262號、第8959號、第10256號、第10279號、第10394號、第10576號、第11078號、110年度偵字第101號、第1189號、第12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34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158號110年度訴字第4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9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5日110年2月17日110年9月27日110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34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158號110年度訴字第4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4日110年4月19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925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30號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4646號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3685號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字第610號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16號編號567罪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首謀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部分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8月20日,4次109年8月21日,4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3496號、第34891號、第35063號、110年度偵字第3306號、第11211號、第17403號、第6627號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819號、110年度偵字第10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第537號110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第537號110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30日111年1月17日111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828號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797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53號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