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999號債權人 張宗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建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林建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CY0000000)1紙,債務人林建璋核其簽名係緊接在社團法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法人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