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則元(原名曾志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則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再由最高法院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