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65號聲請人 劉明旺 非訟代理人 黃啟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劉燦金 死亡時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街○號之甲」,此有個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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