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送達代收人 溫維楨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