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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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系爭新竹縣○○鎮○○段一八二一之一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按該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欲拆除之地上物所佔面積合計為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