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八九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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