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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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5號抗告人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宜蓁 等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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