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諺選任辯護人洪瑞悅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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