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瑀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瑀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以10
6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被告於107年3月27日死亡,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法不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是以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