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文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105年4月29日死亡,有債務人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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