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 李明輝 相對人 方芸 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伍偉華行準備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法官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