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錫果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寧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9,371元(即8,636,871元扣除不上訴之本金300萬元及利息8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