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
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零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零捌公克)、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煙草(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摻有大麻之香煙伍支(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壹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及海洛因殘渣袋拾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其中所載扣案之海洛因四包,經核與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號鑑定書所載之海洛因五包有異,自應以前揭鑑定書內所載之五包為準)經核屬實,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證無誤,且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毒品,業經鑑定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九二)宇鑑字第○六四七一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既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連同無從析離之包裝袋及殘渣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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