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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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永通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永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953元(計算式:2,778,953元+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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