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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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甲○○原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然人死亡時,因其權利能力終了,當事人能力亦同時喪失,此觀諸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99年9月9日對被告甲○○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甲○○已於56年8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甲○○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99年度士簡調字第775號卷宗第18頁)。是被告甲○○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從而,本件原告以甲○○為被告提起訴訟,於法顯有未合,且復無從補正,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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