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3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丙○○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