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6,000元(9,793,000+5,763,000=15,55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3,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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