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汐止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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