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