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4號

債權人 詹家瑄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建端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曾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501號判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玖仟玖佰捌拾肆元,並已確定,仍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501號確定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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