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4號
債權人 詹家瑄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建端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曾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501號判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玖仟玖佰捌拾肆元,並已確定,仍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501號確定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