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五號
自訴人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
設臺北縣板橋市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敏慧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