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子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念慈┌──────────────────────────────────────────────┐│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伯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3年6月9日│50,000元│XG0000000│││││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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