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韻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韻華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馬韻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