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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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4年5月26日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而第二審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件既經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本案判決,則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原法院,應係指為第二審判決之法院而言,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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