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哲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