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施清日 相對人 張炳煜
張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許廷茂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 呂麗君 對台南縣南化鄉農會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6月5日至114年6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第三人呂麗君於84年6月8日邀同第三人許廷茂為連帶
保證人向台南縣南化鄉農會借款2,500,000元,約定每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呂麗君自99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13,9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②另第三人 鄧玉清 於84年2月28日邀同第三人許廷茂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南縣南化鄉農會借款10,000,000元,詎第三人鄧玉清屆期亦未清償,經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能受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89年8月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炳煜、張慶華等二人(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抵押契約、本院99司執慎字第92909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財政部函等影本各1件為證。
㈢又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申請受讓台南縣南化鄉農會信用部,經財政部91年7月24日台財融
(三)字0000000000號函准予照辦。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3,500,000元,故本件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3,500,000元之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予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58│田│306.00│10分之1│張炳煜、 張慶華權 ││││││││││利範圍各20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359│田│14068.00│10分之1│張炳煜、張慶華權││││││││││利範圍各20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359-1│林│9384.00│全部│張炳煜、張慶華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360│田│1329.00│10分之1│張炳煜、張慶華權││││││││││利範圍各20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361│田│252.00│10分之1│張炳煜、張慶華權││││││││││利範圍各2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