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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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者,始得據以認定其已逃匿,而依上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倘未向被告為合法傳喚或拘提者,即難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偵查中業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0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
所合法傳喚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居所合法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及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攜同被告到案,被告仍未到案執行,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月28日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1紙、送達被告之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5紙及送達具保人乙○○之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㈢惟被告經合法傳喚及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攜同被告到案,被告
仍未到案執行,聲請人於99年3月2日開立5紙拘票命警分別前往南投縣○○鎮○○街○○○巷○○號、碧山路344號5樓之4、明賢街一段52巷9號4樓及南投縣○○鄉○○村○○路○段○○○號、名松路一段156號等5址拘提被告,經警前往上揭南投縣草屯鎮3址拘提,並未能拘提到案一情,有該署99年3月2日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99年3月26日投草警刑字第0990003451號函1紙及所附拘票、報告書各3紙在卷足憑;又檢察官命警前往上揭南投縣名間鄉2址拘提被告,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僅持上揭拘票前往南投縣○○鄉○○村○段○○○號拘提被告未獲,另紙拘票所載地址(南投縣○○鄉○○路○段○○○號)即未前往查拘,並製作拘提未獲報告書1紙函覆該署乙節,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99年3月23日投投警偵字第0990003414號函1紙及所附拘票2紙、報告書1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是聲請人固簽發拘票命警前往南投縣○○鄉○○路○段○○○號拘提,然司法警察並未前往該址拘提,已如前述,即難認已合法拘提,核與首揭規定之執行程序尚有未合,自難遽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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