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李茂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0,000元整
,並約定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㈡債務人於民國96年1月31日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借據契約書,
約定將前開欠款金額變更為壹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整,授信期間變更為96年1月24日起至104年1月24日止,利率變更為固定利息8%之年利率計付,除前開更改部分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
㈢詎料前欠款金額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97,431元,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游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