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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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癸○○再審被告己○再審被告甲○○
號再審被告乙○○
號再審被告戊○○
號再審被告庚○○再審被告辛○○
號再審被告丁○○
號再審被告壬○○再審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繳裁判費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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